(四)收集、固定證據;
(五)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處理。
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發現被申請人有違反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的行為但無權管轄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當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予以處理。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時,婦聯組織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各級婦聯組織要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培訓工作,建立反家庭暴力熱線和家庭暴力檔案,健全維權工作網絡,認真對待婦女投訴,告知受害婦女享有的權利,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聯組織應逐步探索并形成完善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交流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工作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獲悉的公民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備注:
本條例生效時間為:2010.06.05,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