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14〕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兩類兒童收養工作原則
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要落實兒童利益最佳的原則,把“一切為了孩子”的要求貫穿于收養工作始終,讓兒童回歸家庭,得到父母的關愛和良好的教育。要堅持國內收養優先的原則,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內家庭收養,研究創制親屬收養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國內家庭轉變收養觀念,幫助大齡和殘疾兒童實現國內收養。同時,積極穩妥地開展涉外收養工作。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意愿,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對送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要征得其本人同意。告知送養人送養的權利義務,讓其知曉送養后的法律后果,方便其行使選擇權利。他人不得誘使或強迫監護人送養。要堅持依法登記的原則,強化對收養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約束,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嚴格依法依規辦理收養登記。
二、明確送養人和送養意愿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社會散居孤兒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依法變更為社會福利機構的,可以由社會福利機構送養。送養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送養意愿。民政部門可以委托社會福利機構代為接收送養意愿。
三、嚴格規范送養材料
提交送養材料時,送養人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會福利機構轉交。受委托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協助送養人按照要求提交送養證明材料。
送養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及被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生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見附件1),并根據下列情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生父母與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協議。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
(1)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
(2)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
(3)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
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1.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證明;
2.經公證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見附件2)。
(三)生父母以外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夠證明生父母雙方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文書;
2.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3.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見附件3)。
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當提交生父母所在單位、村(居)委會、醫療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生父母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證明。
(四)涉外送養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被收養人照片;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被收養人體檢報告;
3.被收養人成長報告。
體檢報告參照《關于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若干規定》(民發〔2003〕112號)辦理。被收養人成長報告應全面、準確地反映兒童的情況,包括兒童生父母簡要情況、兒童成長發育情況、生活習慣、性格愛好等。7歲以上兒童的成長報告應著重反映兒童心理發育、學習、與人交往、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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