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第六十三條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可以擔保的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登記,主張該擔保具有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四條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依法有權取回標的物,但是與買受人協商不成,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定,拍賣、變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出賣人請求取回標的物,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拍賣、變賣標的物,并在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返還剩余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第六十五條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定,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承租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返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一)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
(三)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第六十六條同一應收賬款同時存在保理、應收賬款質押和債權轉讓,當事人主張參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優先順序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人以應收賬款債權人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應收賬款債權人向保理人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后,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履行應收賬款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七條在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等合同中,出賣人、出租人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及其效力,參照本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在一定期間后再由債務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價款回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回購義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第二款規定處理。回購對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9/10 首頁 上一頁 7 8 9 10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