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以下統稱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定期存單作質押,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由借款人償還本息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為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第四條作為質押品的定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
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掛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為質押品。
第五條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單作質押的小額貸款(以下統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存單開戶銀行可授權辦理儲蓄業務的營業網點直接受理并發放。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行實際,確定前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額度。
第六條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生權利瑕疵的情形。對于借款人以公開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第七條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存單質押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存單本金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匯(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計算)。各行也可以根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范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覆蓋貸款本息。
第八條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分筆發放的貸款除外。
第九條存單質押貸款利率按國家利率管理規定執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請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應當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按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但累計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
第十一條質押存單存期內按正常存款利率計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時,停止取息。
第十二條憑預留印鑒或密碼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須向發放貸款的銀行提供印鑒或密碼;以憑有效身份證明支取的存單作為質押時,出質人應轉為憑印鑒或密碼支取,否則銀行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以存單作質押申請貸款時,出質人應委托貸款行申請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
第十三條辦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合同中訂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質押條款。
第十四條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姓名(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定期存單確認情況;
(六)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質押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存單。
第十六條出質人和貸款人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存單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貸款人可繼續保管質押存單,在存單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
第十七條存單開戶行(以下簡稱存款行)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及質押合同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并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妥善管理質押存單及出質人提供的預留印簽或密碼。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由貸款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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