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形成國有資產的,其產權管理、核算、評估、處置、收益分配、統計、報告等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項目協調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總結技術、管理、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創新成果和經驗,并進行推廣宣傳。
第三節債務償還
第三十六條債務償還包括還款計劃制定、還款安排、欠款回收、還貸準備金管理、影響貸款償還事項的處理等。
第三十七條還款責任人應當制定還款計劃,落實還款資金來源,保證按時足額還款。
第三十八條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貸款,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及時足額履行還款責任。
第三十九條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貸款,財政部門應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提供擔保,并督促還款責任人制定還款計劃,按時足額還款;必要時,財政部門可以要求企業還款責任人與金融機構就臨時性墊付達成信貸服務協議,以確保按時足額還款。
還款責任人未按時還款的,財政部門應當從本級政府還貸準備金中調劑資金用于臨時性墊款。
已確定還款責任人無法履行債務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在本級一般公共預算中足額安排資金用于還款。
第四十條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的,財政部可以采取財政預算扣款、加收罰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轉貸協議約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欠款回收。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設立貸款還貸準備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
第四十二條還款責任人在遵循審慎原則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上,可以運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險。
第四十三條在債務存續期間,還款責任人如因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可能導致產權變更、債權變更或者債務轉移等行為將會影響到貸款償還的,應當事先征得同級財政部門的同意,并就有關債務償還安排與同級財政部門達成書面協議,保證按時償還貸款,防止債務逃廢。
第四章贈款管理
第四十四條贈款管理包括贈款接受、贈款使用、績效評價與總結、資產管理等。
第四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等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以及贈款方的要求,向財政部報送贈款申請及其項目概念書。
財政部對贈款申請進行審核,并與贈款方磋商制定贈款項目清單。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負責與贈款方進行磋商談判、組織簽署贈款法律文件并辦理生效等事宜。
贈款方有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贈款磋商談判前出具贈款聯合融資承諾函。
財政部應當與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等機構簽署贈款執行協議。
第四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贈款年度資金使用計劃、采購計劃、出國(境)團組計劃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贈款法律文件、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規定開設和管理贈款指定賬戶,并按照贈款方要求及國內有關規定進行贈款資金支付。
第四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贈款項目財務會計管理規定,負責贈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告等。
第五十條贈款使用過程中,有關調整贈款規模、變更項目內容、改變贈款資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長贈款期限等涉及贈款法律文件內容變更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逐級提出申請,由財政部與贈款方協商后辦理贈款法律文件的變更手續。
第五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完工后適時開展贈款項目績效評價,并做好評價結果的公開與應用工作。
第五十二條贈款項目完工前,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與贈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明確贈款形成資產的所有權歸屬。
贈款形成國有資產的,其產權管理、核算、評估、處置、收益分配、統計、報告等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貸款、贈款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決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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